仁川国际机场闲置地投资条件
- 开发方式(BOT): 土地归公社所有,设施由民间投资、开发运营,设施则在土地使用期限期满后无偿归机场公社
- 土地使用费 : 公示地价5/100(追加提案及减免事项等另行协商)
- 土地使用期限 : 自运营日起50年以内(延长条件另行协商)
- 相关法律依据
- 《首都地区新机场建设促进法》
- 《关于指定及运营自由经济区的特别法》
- 提案设施 : 对《首都地区新机场建设促进法》及《航空法》的机场支援设施的提案( 限制事项:高度限制EL 52米)
- 事业执行方选定流程(详细事项与公社协商): 事业执行方招募公告 > 接收提案书> 选定评估和优先协商对象 > 签署实施协议 > 指定事业执行方 > 设计、批准及实施工程
仁川国际机场闲置地事业推进流程
法律规定的事业推进流程
《首都地区新机场建设促进法》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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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新机场建设基本规划 | 第4条,国土交通部长官 |
公布基本规划 | 第4条之3,国土交通部长官 |
指定事业执行方 | 工程规定及《民间投资法》 |
指定建设事业执行方 | 第6条,国土交通部长官 |
批准并公布实施计划 | 第7条,国土交通部长官相关许可议题(第8条第1项):25个相关法律 |
实施建设事业 | 事业执行方 |
竣工确认 | 第12条之2,国土交通部长官 |
运营 | 事业执行方 |
《自由经济区法》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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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商事业执行条件及实施协约 | 仁川国际机场公社(或国土交通部) |
变更开发计划的制定(法律第4条)(包括开发计划和事业执行地) | 事业执行方(与国土交通部、仁川市和机场公社协商) |
请求变更自由经济区开发计划 | 事业执行方 → 仁川市自由经济区区厅 |
申请变更自由经济区开发计划 | 仁川市自由经济区区厅 → 产业通商资源部 |
自由经济区委员会审议 | 产业通商资源部 |
公布及阅览(政府刊物) | 产业通商资源部 |
基本及实施设计 | 事业执行方 |
批准实施计划(公布后2年以内)(《自由经济区法》第9条) | 申请许可:批准事业执行方许可:产业通商资源部 另行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|
开工及实施 | 事业执行方 |
工程竣工(《自由经济区法》第14条》) | 产业通商资源部 |
运营 | 事业执行方 |
两法律比较
分类 | 《首都地区新机场建设促进法》 | 《自由经济区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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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 | 首都地区航空需求对比 | 促进外国人投资 |
指定权者 | 国土交通部长官 |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 |
事业执行方 | 国家、地方自治团体、仁川国际机场公社、政府投资机关、民资企业 | 无限制 |
开发用途 | 机场基本和支援设施 | 依据实施计划批准内容做出决定 |
奖励 | 批准议题/土地征用 | 减免外商投资者税收及负担款 |
相关法律规定的事业推进流程
事业执行方招募公告方式 | 投资者提案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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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商引资事业基本计划及实施计划 | 提案的协议/提交事业计划书 |
事业执行方招募公告 (租赁目标土地、申请资格、租金及租赁期限等公告) |
审核并审议事业计划书(详细标准*第23条) |
举办事业说明会(事业实施条件、事业计划书编写要领等说明) | 第三方提案招募公告(必要时)(详细标准第23条) |
接收及评估事业计划书(组建并运营评估团-协商优先顺序) | 接收及评估事业计划书(详细标准第23条) ※ 最初提案者加分(10%以内) |
签订实施协约并指定事业执行方(协商后签订实施协约) | 选定并协商优先协商对象(详细标准第16、17、18条) |
指定建设事业执行方(《首都地区新机场建设促进法》第6条,国土交通部长官) | 实施协约并指定事业执行方(详细标准第20条) |
批准实施计划(《首都地区新机场建设促进法》第7条,国土交通部长官) | 指定建设事业执行方(《首都地区新机场建设促进法》第6条,国土交通部长官) |
实施建设事业 | 批准实施计划(《首都地区新机场建设促进法》第7条,国土交通部长官) |
竣工(《首都地区新机场建设促进法》第12条之2,国土交通部长官) | 实施建设事业 |
使用检查 | 竣工(《首都地区新机场建设促进法》第12条之2,国土交通部长官) |
运营 | 运营 |
《国营企业准政府机构合同事务规则》仁川国际机场公社租赁事业特例详细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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