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产品检疫指南
- 携带活体鱼类、贝类、甲壳类或冷冻冷藏鲍鱼类、牡蛎和虾类等的旅客,请务必在海关旅客携带物品申报单相应栏中进行勾选,提交给检疫官并接受检疫。
- 有可能感染水产生物传染病(白斑病等21种)的物种,须提交由出口国签发的出口国检疫证明。
携带水产生物未申报时,最多可处以100万韩元的罚款。
加热或干燥后的产品不属于检疫对象。
申报对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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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体水产生物
(鱼类、贝类、甲壳类) -
冷藏冷冻鲍鱼类、牡蛎和虾类
禁止进口对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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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判断为移植或移植用指定检疫物的活体水产生物
(鱼苗、贝苗、卵等)
申报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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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TEP 01 填写申报单
- 填写海关旅客携带物品申报单相应栏
- 填写水产生物携带物品申报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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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TEP 02 申报
- 向水产生物检疫官口头申报
水产品检疫相关详细内容请参考国立水产品质量管理院官方网站。
相关咨询
- 咨询电话:携带水产品进口检疫(T1:032-740-2981 / T2:032-740-2975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