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网站显示信息仅供参考。如需了解准确信息,请咨询相应航空公司、机构或设施。
禁止携带文化遗产出境
- 仅允许以国际文化交流为目的,并在得到国家遗产厅厅长许可的情况下携带出境。
- 若要取得携带出境的许可,须提前3个月向国家遗产厅厅长提交许可申请。
- 依据《文化遗产保护法》规定,未经允许擅自携带出境或出口者,将被处以相应处罚(3年以上有期徒刑)。
- 若携带出境的物品有被误认为文化遗产的可能性,也请在出境3小时前向位于机场或港口的文化遗产鉴定官室申请确认(鉴定)。
文化遗产携带出境申报场所
相关咨询
- 咨询电话:第一航站楼国家遗产厅文化遗产鉴定官室(032-740-2921)/ 第二航站楼国家遗产厅文化遗产鉴定官室(032-743-2923)